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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
发布日期:2011-03-18 15:40:59   打印

来源:季雪莲

摘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战略安排,成为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本文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依法治国;利益多元化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是一个非常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深化我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的科学认识;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不断进行理论的探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指导。

  一、和谐社会不是压制、消灭社会矛盾的社会,而是能有效的预防与解决矛盾的社会

  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如何解决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就是上述矛盾不断展开、不断解决的历史,所以把和谐社会的目标理解为完全消灭矛盾是不科学的。人类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累了解决这些矛盾的种种思想,形成了各种解决这些矛盾的社会制度。在人类的制度史上,从对待、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态度来看,大致有分为两种基本方式:其一是压制、消灭矛盾的方式;其二是积极预防有效解决矛盾的方式。当然,这种分类不是绝对的。第一种方式以中国古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为代表。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和谐,强调天人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种和谐我们又称为“无讼”,这种和谐秩序(或“无讼”状态)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府压制的方式形成的。统治者一方面运用暴力镇压的手段解决矛盾,另一方面又强化道德意识的灌输,使被统治者自觉的放弃争执,求得和解。第二种方式以现代法治社会的矛盾解决机制为代表。现代法治社会对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不是采取压制的方式,而是运用一种疏导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通过公民的有效参与、平等协商,去预防、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所以说,非法治国家的社会和谐的形成求助于控制器,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和谐则依靠安全阀,前者的功能在于堵,而后者的功能则在于疏,结果是前者的社会随着矛盾、冲突不断增多,最终崩溃、瓦解,后者的社会总是在动态中保持和谐,不断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本身就是建立在我国多元化社会形成的基础之上。多元化社会构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多十年代之后是中国多元化社会形成的加速时期,最能表现社会多元化的特征是社会就业结构的变化。1990年到2002年,在国家部门和国有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减少了31%,而同期城镇就业人口增加了45%。现在两者的比例是大约为17。这个变化的意义非同寻常。更多的人可能感觉到他是为自己工作。同时,民间社会组织的增多也加快了多元化社会的形成。多元化社会的形成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公民及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大量增多,给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如何妥善解决这些不断激增的社会矛盾,巳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在这个背景之上,我们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应是压制矛盾,最终消灭矛盾的社会,而是通过一种民主的方式去预防、解决矛盾的社会。这就要求必须建设一种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机制,特别是利益多元化社会背景之下妥善解决各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的常效机制。

  二、和谐社会不是压抑人的个性的社会,而是能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以人为本的社会

  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马克思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所言,我们古代的思想家荀子提出了建立“群居合一″的和谐社会的设想。但是,古代的和谐社会的内涵与现代的和谐社会的内涵有着重大的区别。古代的和谐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本位基础之上的,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群体的绝对服从,把社会秩序稳定作为至高的价值追求,压抑了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公丕祥先生曾指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自然经济型的法律文化体系。它把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重要手段。这里,个人的权利来之于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来之于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来之于主体对伦理纲常名教的认同。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务是首要的、神圣的、绝对的;权利则随着社会境遇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就儒家的和谐社会目标而言,他们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乃是以高扬宗法社会本体,突出宗法社会高于个人为基础的统一。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强调个人对“群”(家或家之放大族,族之放大国)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漠视个人的权利及价值,其法律精神蕴含着对平民大众主体性权利的否定、压制乃至剥夺。如荀子强调“分”与“别”,“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王制》),“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论》),其目的是为了“少事长、贱事贵、不肖事贤”(《仲尼》)。可见.古代和谐社会思想所强调的重点是使每个人尽职责,守义务,怎样克已待人。

  与古代和谐社会思想的义务本位的法律价值取向相反,现代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建立在对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夏勇教授在谈到现代人权与和谐关系中曾经指出,我们应该把人权观念注人到和谐之中,转化中国传统的和谐观念,使其与现代社会观念相吻合。他强调,第一,要注重个体的地位和价值。一方面.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备条件。和谐不是合一,不是一统,而是“万类霜天竟自由”。个体的独立与自由乃是和谐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每一个人是一个相对自足的和谐体,人的存在及七情六欲,皆有其尊严和价值。第二,要注重协调各种矛盾冲突。尤其要重视谋求以下四类关系的和谐,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利已与利他、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和合谐一:法律与道德、平衡与竞争、团结与冲突、公平与效率、改革与保守的和合谐一;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政治自由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和发展权与民族的自决权和发展权的和合谐一;以及,个人关系、集团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的和合谐一。

  在社会多元化的今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作为一种合理的制度设计,我们不应当去压抑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应该通过一种完善的制度去促进与保障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同时,又使这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因而,现代和谐社会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一些片面的做法,如过分强调稳定而忽略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忽略了对某种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还有过去长期存在的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而这些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悖的,我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人权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三、和谐社会不是静态的社会,而是动态的全面发展的开放社会

  在一个很长的时期,我们强调社会的稳定。的确,社会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发展就无从谈起。但是,我们对稳定的理解有时还不全面,稳定不等于社会死水一潭,不等于社会静止不动,有时政府把公民的意见的正常表达看作是影响稳定而加以约束。比如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对公民上访事件的处理采取一种压制的手段。从法律角度来言,公民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建立在对政府信任的基础之上。试想,如果公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那后果将是什么祥子的呢?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为我们理解社会稳定注人了新的内涵。高压下的稳定是表面的、短暂的,不是真正的稳定;和谐的稳定是内在的、持续的,是真正的稳定,是一种动态的稳定。和谐的稳定是建立在现代法治基础之上的稳定。这种稳定在于法治为公民与政府、权利与义务、法律与政治建立了一整套理性制度,特别是为权力的有效、正当行使确立了基本的制度,使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能够相互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和谐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更高阶段。和谐社会不仅是动态的社会,还是全面发展的社会。这个全面发展既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也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所以说,我们所理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方位发展的社会。同时,和谐社会还是一个开放的社会。和谐社会不能建立在封闭的基础之上,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的背景之上,闭关锁国已经变得不可能,而且,按照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社会系统只有在不断地与外界交换信息才能够保持系统自身不断发展的活力。所以我们说,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全面发展的开放社会。

  总之,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科学解决个体、社会、国家、自然之间的矛盾,需要一种完善的制度去促进人与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正如学者所言,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并生的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是行为规范的社会;是社会运筹得当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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